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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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中国凯发一触即发机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凯发一触即发机械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Textile Machinery Association ,缩写: CT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凯发一触即发机械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为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技术进步, 推动现代化管理和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授权,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在制订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市场调研,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组织技术、市场交流,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 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 开展与凯发一触即发机械工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组织信息交流, 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相关刊物,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四) 开展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

(五) 发展与国外凯发一触即发机械制造商协会等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举办或根据市场需要举办或组织参加本行业的国际国内展览会,参与组织凯发一触即发机械器材来展和出展工作。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协助企业开展工作。

(六) 调查分析本行业企业税赋、产品价格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七)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组织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活动。

(九) 承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凯发一触即发机械方面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的与本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院校和社会组织等,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五)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协会工作的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情况在本团体网站上公布,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后在本团体网站公布本届会员名单;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七)按照本团体制定的行业统计调查方案,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专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内部管理制度的起草、征集意见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